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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是课程改革的重要内容。为加强指导,积极推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现将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有关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可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各地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时,要努力体现高中新课程改革精神,反映高中新课程实施方案的要求。要通过基础教育评价体系的改革和评价结果的合理使用,给普通高中的教育以正确的导向,促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评价工作力求科学、合理、全面。在评价内容上,要着眼于学生的成长过程和整体表现。既充分重视学生品行道德和世界观的导向,也注重学生科学文化素养的评价;既反映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的综合素质,又彰显学生的个性特长和发展潜能。在评价过程中,坚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把终结性评价与过程性评价结合起来。在评价方法上,可采用学生自评、同伴互评、教师评价,定量评价、定性评价,等级评定、描述性评语等相互补充、有机结合的方式,努力使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过程成为学生、教师及家长共同参与的教育活动,从而充分体现综合素质评价在学生发展过程中的激励作用。
  三、严格控制等第比例。各项目测评的等第总体比例要予以严格控制,以市或县级区域为单位,A等不得超过25%,E等不得超过5%。各校各测评项目等第比例可有所不同,应充分考虑所属学校的类别、特色,合理确定各校各测评项目等第的比例。有多科目合成的测评项目(如审美与艺术、劳动与技能等)原则上应将A等比例下达到学校,每一科目比例一般分别控制在20%以内(或控制在一定的差异比例内),以确保多科目合成以后符合总体比例要求。
  四、学校要认真做好测评工作。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学校具体组织实施。学校要成立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根据省厅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和本市、县(区)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制定本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具体细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校长是学校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了使各个项目测评的有序进行,各校可成立相关项目的测评小组,由项目测评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各个项目的测评。各个测评项目的内容、标准、时间应尽早通知学生。在多科目合成项目确定等第时,如出现一科目为A,另一科目为P,是否能够确定为A;或一科目为P,另一科目为E,是否能够确定为P等复杂情况时,由学校项目测评小组或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本着严格遵循程序、严格控制比例的原则研究确定。测评结果应予以公示,接受学生及家长的申诉和复议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调查仲裁,将结果通知异议人。
  “综合评语”应结合学生成长记录每学期写一次,“探究与实践”、“审美与艺术”、“运动与健康”、“劳动与技能”项目的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对评定结果中获得A等的学生应在全校张榜公示,对评定为E等的学生应及时给予书面通知。评价结果最后记入“浙江省普通高中电子学籍管理系统”。
  五、加强测评的宣传培训工作。为充分发挥综合素质评价对学校发展和学生发展的促进作用,各地各校要加强宣传培训工作,使学校、教师、学生、家长了解综合素质评价的指导思想、内容标准、程序方法,明确综合素质评价的意义。各地要加强指导,对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质量进行及时评估,建立一整套严格的诚信监控制度,及时妥善处理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善评价方法,确保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不断提高综合素质评价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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