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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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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小学校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教代会制度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而奋斗。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校务公开工作,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收入分配制度实施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奖惩办法、福利待遇,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方案。
  教代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履行审议通过权。
  审议通过的政策、方案由校长颁布实施。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
  (三)评议监督权。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部署,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并对被评议者的年度考核等第提出建议意见。
  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应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干部工作相结合。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当选教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业务知识和民主管理意识,并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作风正派,处事公道;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其中一线教师(不含中层正职及以上的管理人员和领导)应占代表总数的70%以上。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和产生要充分发扬民主。可以由全体教职工大会差额无记名选举产生;亦可由年级组(或教研组)等选区为单位,按分配的名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到有关,参加选举。
  代表须获得选举单位半数以上的同意票才能当选。
按选举单位(选区)建立教职工代表组,民主选举组长。组长实行常任制。
  第十一条 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选举结果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有效后,张榜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发给代表证。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罢免、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罢免、更换或补选代表,须获得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过半数的同意。
  第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列席或特邀代表由教代会筹备组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十分之一。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大会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
  3.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或批评;
  4.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参与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与督促;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党政做好教职工工作;
  4.模范地遵守《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推进学校改革、促进学校发展、维护校园稳定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教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中200人以下的学校,代表比例为全体教职工总数的50%以上;200人以上的学校,代表比例不低于40%。
  100人以下的学校,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职权、工作程序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七条 教代会设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应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经教代会筹备组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开好大会,领导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和审议意见;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二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大会选举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大会表决须经应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代会中心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教代会筹备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筹备组成员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有关职能部 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门工作小组。专门工作小组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由教代会筹备组提出人选,经主席团审议,提交大会通过。
  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闭会期间在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乡镇建立教育工会的,应建立乡镇学校教代会,乡镇所属中小学分别建立二级教代会。集团化办学的单位,可按不同性质的组成单位分别建立教代会。

第五章 教代会与党组织、行政、工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党组织、行政和工会的共同责任。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保障教代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为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校长要支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作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办理教代会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为召开教代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时间安排,为学校民主管理创设良好环境。
  第二十五条 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1.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或增补教职工代表;做好教代会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2.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组织代表督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开展活动。
  3.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受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4.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做好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
  5.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行政要支持和保障工会完成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第二十七条 召开教代会实行向上级工会预报告制度。上级工会要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指导。

第六章 教代会提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提案征集表由校工会或提案工作小组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并告示提案征集的起讫时间。
  提案一般应由2人以上提出,也可以代表小组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和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每个提案应包括案名、案由、解决措施及建议等内容。
  第三十条 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提案收集、整理、审核、受理工作。
  受理条件:是否属于本校和教代会的职权范围,有没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是否正确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
  符合受理条件的提案经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
  对没有受理的提案,提案小组应向提案人说明原因。
  第三十一条 提案承办部门应在收到提案一个月内,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
  提案小组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作出专题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未建立教代会制度或当年未召开教代会的学校不得评先评优。
  第三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规程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中小学教代会实施办法。学校应当根据规程以及实施办法,制定学校教代会期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代会可参照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由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工会负责解释。本规程自2007年9月10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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